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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哪些规定?
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距离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 、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及重要设施等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距离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备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 ,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市级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备案材料 。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详细条款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详细条款如下:定义与适用范围: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政府职责:领导与协调: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及时协调和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河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在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 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重大危险源告知别的单位。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关于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规定要求:根据该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管理和监督重大危险源时,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将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及区域人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点解读 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使用和经营的单位(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 、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四级重大危险源的暂行规定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来执行。以下是关于四级重大危险源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划分标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